(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由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所以在保护的权益大于损害的权益时,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一、危险的来源不同。二、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三、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四、必要限度的标准不同。
紧急避险虽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也并非均为合法行为。因为它们在原则上具有民事违法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避险者或受益者通常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所在。
紧急避险在对第三方造成危害的时候,或者对他人财物等造成影响,当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根据紧急避险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的程度来计算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