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楹庭认为对于房屋产权的合法与否,一般应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的前提下才能被确认为合法有效,仅仅依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涉案房屋是合法的、经审批的建筑。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经过当地政府审批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等产权登记证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4、《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所建建筑的合法性,因那么其主张相关建筑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中可再次利用的建筑材料,应属于合法财产,依法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