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乱收费,这个是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是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物价部门投诉的,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4、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只能是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不是企业、团体或者别的法人,更不是个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指出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还应当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5、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