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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复查不受理怎么办?信访工作机构不受理的范围有哪些?

2020-07-28
导读:信访复查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并且信访事项经过复查后,没有新的情况将不再受理。那么信访复查不受理怎么办?信访工作机构不受理的范围有哪些?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信访复查不受理怎么办?

  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公民对信访部门作出的信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信访机关不管理复查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的主管部门申诉。

信访工作机构不受理的范围有哪些?

  1、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2、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

  3、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信访人又以同一理由和事实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请求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复核意见处理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5、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或对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在30日内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对信访复查意见不服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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