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一般是没有抵押期限的,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原则上属于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设定。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抵押合同的有效,除了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及具备法定形式之外,还要求抵押财产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禁止抵押的财产,规定在《物权法》第184条,大家可以查阅法条对相关情形进行了解。
(一)主体适格。
抵押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必须符合一般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在行为能力方面的要求,即订立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