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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动产需要登记?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2020-09-18
导读:在现实中,很多财产都是属于不动产,那么哪些不动产需要登记?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看吧。

哪些不动产需要登记?

  根据《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在继承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权利基础之上,进行归类融合,以罗列的方式列举了十几种权利类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体系,基本实现全面覆盖,统一登记范围。

  具体有以下这几种: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房屋用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过户登记,主要是对抗效力,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同时也用来公示其是属于你的财产,能防止一房多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不予登记。

  (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3)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

  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③预查封登记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属地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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