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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2020-09-28
导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是要明确案件的被告。那么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是多久?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如何确定?

  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2、委托行政的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

  4、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1)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

  (2)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但是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情况:①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为被告。②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种类,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决定,公安局为被告。

  5、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6、内部机构的被告

  (1)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2)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其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

  7、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

  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行政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告要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要在10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且进行答辩,所以行政诉讼被告举证的期限是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0日内。如果在举证期限内被告不提供证据的,是为举证不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很大可能会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结果。

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哪些?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3、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4、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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