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侵犯人身权进行行政赔偿的情形。对人身权的侵犯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构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对侵犯财产权进行行政赔偿的情形。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赔偿范围应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部分。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行政侵权案件也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
1、金钱赔偿。金钱赔偿就是以货币的形式支付赔偿金额。金钱赔偿是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因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分割或毁损而遭到破坏后,若有可能恢复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以恢复财产原状的一种赔偿方式。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此外,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不论最终结果如何,均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等一切开支和费用。以上费用均由赔偿义务机关自行负担。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即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金不用缴纳任何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