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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哪些?

2020-11-28
导读:一般在诉讼案件中,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才能起诉,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是起诉的关键。那么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哪些?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根据如下:

  1、直接起诉的:谁行为,谁被告。

  2、共同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3、经上级批准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仅采用形式的标准。

  4、复议后的被告:(注意与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比较)

  (1)维持的(逾期复议同)为原机关,改变的为复议机关。

  (2)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复议机关不作为的:

  对原行为不服,原机关为被告。

  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复议机关为被告。

  5、法定授权的,该组织是被告。

  6、行政委托: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7、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

  (1)非行政机关有行政主体资格:共同为被告。

  (2)非行政机关无行政主体资格:仅行政机关为被告。

  8、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决定撤销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9、告不作为的,以收到申请而过60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机关为被告。

  10、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的:关键看有无授权。

  (1)无法定授权的以设立的机关为被告。(部下的司或局里的处;分局或派出所;执法大队或稽查大队;××领导小组或××办公室)

  (2)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该机构是被告(如派出所、消防监督机构)

  (3)越权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 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派出所罚600元的,该所是被告,但派出所不会作拘留决定,只能作事实上的限 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更不会作劳教决定)

  (4)无权授权(名为授权,实为委托):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哪些?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3、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4、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行政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告要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要在10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且进行答辩,所以行政诉讼被告举证的期限是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0日内。如果在举证期限内被告不提供证据的,是为举证不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很大可能会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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