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其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保险赔偿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
2、参保纠纷。指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劳动者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3、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指社保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几种表现形式,是社会保险费瑕疵缴纳行为。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4、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主要有行政处理和司法救济两种方式。
1、行政处理方式
从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分析中可知,对于社会保险参保纠纷、因瑕疵缴纳行为引起的纠纷及保险金发放纠纷这三种纠纷均应采用行政处理方式,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2、司法救济方式
司法实践证明,不区分各种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而将其一概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因为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在适用司法救济方式时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对于社会保险赔偿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2)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然后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步骤进行处理:
1、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5、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