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有乱收费的行为,可以直接向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2、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3、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4、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5、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6、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7、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8、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1、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2、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3、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4、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5、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6、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7、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8、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9、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10、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11、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12、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