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1、行政决定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
2、当事人在行政决定要求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该义务,或者没有能力履行;
3、经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
4、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状态或者后果具有现实的或者必然的危害性;
5、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