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根据《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和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能有子女的情形。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父母子女相同,双方均不得虐待和遗弃。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领养关系的成立而终结。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
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
不可以。收养孩子以后,该孩子与收养家庭成立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依托于该关系之下的家庭成员,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血缘关系,所以不可以通婚。除非,此时解除收养关系,这样双方之间不存在了拟制的血亲关系,那么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