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一千元元以上就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正常是一年多。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我国《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有一定的规范,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⒈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7000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正常是一年多,主动赔偿争取谅解,找个好一点律师辩护,争取个缓刑。
1、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罪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和平的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既包括合法占有,也包括非法占有。
①他人合法占有,例如:甲向乙借来摩托车,停放在自家院里,乙又悄悄偷回。因为甲是合法占有,所以乙构成盗窃罪。
②他人非法占有。例如:他人对违禁品的占有,除了国家没收,别人不得侵犯;
2、行为方式:和平手段,是指该手段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需要注意的是盗窃手段不要求具有秘密性,秘密性只是盗窃罪的常见情形,但不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
3、主观上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要求主观认识到财物“数额较大”。将数额较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盗取的,不成立盗窃罪。例如:将天价的葡萄误以为是普通的葡萄而窃取,不成立盗窃罪。
②自己所有的财物,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取,成立盗窃罪。
2、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条款规定处罚。
3、两者的区别:盗窃罪的行为模式是: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占有所有;侵占罪的行为模式是: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刑法上将占有分为事实上的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
1、事实上的占有是指财物在主人实力控制范围之内,事实占有主要有如下几种:
①主人占有财物,不要求随身携带,只要财物在主人实力控制范围之内即可;
②财物明显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内,即使主人短暂遗忘,也属于主人在占有;
③占有的转化问题,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成为场所管理者占有。此时,第三人将财物变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④上下占有,当两人共同管理财物,而且存在上下级关系时,原则上财物属于上级占有,不属于下级占有。此时,下属将财物据为已有,构成盗窃罪;
⑤共同占有,两人共同占有财物时,其中一人将财物偷偷出卖、变卖,定盗窃罪。
2、观念上的占有,指虽然财物处于主人实力控制之内,但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有人在占有该财物。例如:甲将自行车停在家门前,去外地出差。身在外地,但对自行车仍在占有。有人偷走自行车,定盗窃罪。
最后,无论是事实上的占有,还是观念上的占有,占有人对财物都要有占有的意思。如果行为人只是客观上占有财物,但主观上没有占有意思,则不属于在占有财物。例如:甲走路时脚底粘上一张百元钞票,但甲不知情,带着钞票向前走,由于甲对钞票没有占有意思,不算在占有钞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