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表现看,大致可将其划分为:情感类纠纷,经济类纠纷,性格类纠纷,赡养类纠纷和混合类纠纷五种。
1、情感类纠纷。
此类纠纷多发生在婚后不久或子女长大成人后没有经济压力的家庭。这类纠纷当事人中,不乏思想开放者,他(她)们热情奔放,浪漫,新潮,富于想象,追求的是所谓理想完美的生活,婚姻所要求的双方要脚踏实地、不得异想天开、要脚踏实地的过日子——这些基本的东西对于他们中的一方或双方来说,一时间很不习惯,影响了他们个性的自由发挥。家或婚姻关系,对于他(她)们来说,竟成了一张网,束缚了他们的手脚,居家过日子必须料理的诸如油盐柴米酱醋茶之类这些琐碎事,他们越来越觉得烦。他们把现实生活同昔日憧憬、想象的生活相比,越比越觉得不满意,由迷茫到厌倦,再由厌倦到消沉、焦燥。此时如有一点外来不健康因素给以影响,他们中就会有人转向寻求挣脱婚姻家庭的束缚,有意无意找茬生事,制造矛盾,由争执吵闹,逐步发展到斗欧闹离婚。也有的属于婚前了解不够,相识时间短,缺乏对对方全面正确的了解,没有多少感情基础,出于某种原因仓促结婚,或一见钟情闪电式结婚。对于一个人要作全面的认识了解,没有一定的时间或经历几件具体事例来验证判断其言辞的真实性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处于热恋中的人,都非常善于掩饰自已的不足,总是力图向对方展现那优美的一面,而将不甚优美的另一面深深地隐蔽着。婚后,诸如懒惰、邋遢、不修边幅、自私、粗鲁、嗜烟好酒、有赌博陋习等不良习性便渐渐暴露出来。没有感情基础,对另一半又缺乏全面正确的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这类婚姻家庭纠纷不在少数。也有年过半百以上的花甲老人闹婚姻家庭纠纷的。他们年轻时,相处也还和谐,一门心想放在养育子女、照顾双亲、成就事业上。步入晚年,子女皆成家立业、各奔东西,家里经济宽裕,衣食无忧,无牵无挂,按理该相濡以沫,搀扶着一同走完美丽惬意的黄昏旅途,但是,他们中有的因心理或身体上的疾病,双方却时常嗑嗑碰碰,一向温文尔雅、有修养颇具君子风度的变得脾气暴燥、粗鲁、低俗;有的沉迷于麻将棋牌,有的醉心饲养宠物、结交朋友,只管自已玩得高兴,忘记了对方的存在,甚至把另一方当佣人;有的不自尊自重,生活不检点,晚节不保,引起家庭纠纷甚至出现感情危机。
2、感情纠纷中还有一种是对婚姻不忠,不专一。
这是近几年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生活方式变化,人口流动加大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现象。众所周知,农村中有百分之九十的家庭中有青壮劳力外出务工以增加收入改变贫困面貌,但却有人因此也改变了家庭的婚姻状况。在外出务工的人群中,夫妻双方一同外出,同在一地,同在一厂,生活在一起,一般不会闹矛盾。十之八九婚姻出问题的是一方外出,另一方作为“留守者”在家照料老人、抚养小孩、耕种责任田这样的家庭。这样的夫妻一闹矛盾,便和有一方追求享乐有关。有的在外开了眼界,长了见识,腰包鼓起来了,过贯了城市生活,或者傍上了大款(或富婆),对呆在家里的另一方看不起了,自已另有打算;或者已经有了相好,要把另一方甩掉;有的是在家留守的那一半,不珍惜对方的劳动,把别人在外省吃俭用、没日没夜辛辛苦苦挣回的钱不当钱花,讲究吃好、穿好、玩好,茶馆进,酒馆出,或沉迷于搓麻赌博;有的饭饱生愚事,不能很好地管理约束自己,耐不住寂寞,追新猎奇,寻花问柳或红杏出墙。这样的婚姻家庭当然难以维系。
3、经济类纠纷。
发生这类纠纷多为年轻夫妇。因经济引起的家庭婚姻纠纷有这样几种:一种是家庭理财不民主,开支不透明,无计划。掌管经济的一方花钱随意,不该花的钱乱花,使家庭出现“财政赤字”或明显的“账目不清”,一方有意见,多次提出理财建议而另一方却不采纳引起的家庭纠纷; 另一种是夫妻双方收入差距悬殊,收入高的有优越感,自认为对家庭贡献大,摆架子,颐指气使,而另一方又不服气;有的夫妇双方收入都不错,但管家的奉行的是把一个铜板掰成两半花的“苦行僧“治家之道,把钱看得比命都重要,日常的衣食住行,合理的、该开销的却抠了又抠,舍不得开销;还有的把对方控制得水泄不通,劳动收入、工资所得,高度集中,使另一方长期生活在经济上无发言权、家庭中无地位的极不平等的状态下。还有一种因经济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是这样的,夫妻的结合是以金钱作基础的或以金钱作交换条件的,他们当初相中对方的是钱而不是人,一旦家里经济状况不如以前了,不能满足自己所需了,事情就来了,就会生事吵架,甚至闹离婚。也有的是因家里发生意外,如天灾人祸,生疮害病,耗光了家里积蓄不说还负债累累,一方就受不住了。这种人只能同欢乐,不能共患难,他们生来是只知道享受的。
4、性格类纠纷。
此类纠纷多数也发生在年轻人家庭。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当事人向调解人员陈述的理由就是“性格不合”。在询问其具体表现时,所反映的往往是一方的行为举止、脾气另一方不能接受,两个人没有多少共同语言,爱好、兴趣各不相同,话很难说到一起,事很难想到一起。这类纠纷往往是这样的:当事人一方饶舌,另一方沉默寡言;一方开朗活泼,另一方拘谨内敛;一方温柔、细腻,另一方粗俗、马虎;一方和若春风,另一方暴若烈火;一方心直口快,另一方阴沉不露;一方大大列列,另一方小肚鸡肠。等等。这各种各样的性格,你不能说哪种性格好,哪种性格不好。就是性格完全相同,志趣、爱好基本或完全一样的,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也难免嗑着碰着。其实,性格并无好坏之分,不论哪种性格都有他好的一面,也有他不好的一面,主要看与其生活、与其交流的人如何适应,如何应对。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地点,这种性格的人对待某人某事的语言态度能被人接受,而换个时间或换个地点或换了另外的人却不能被接受。作为夫妻,很难找到性格完全一模一样的,就是基本一样的性格,也免不了嗑嗑碰碰,这主要看当事人的涵养。夫妻之间,只要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些宽容、包容,多看对方的长处,不求全责备,不争强好胜,遇事冷静,克服大男子主义,力求做到适应对方而不是力求去驽驭对方、改造对方。依我看,不论是哪种性格的人都能处到一起,当然,这里的前提是双方都要加强这方面的修养,否则,只是一方这样想、这样做,好景也是不长的。人,其本性就是这样,都有自已的尊严,都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得到别人的认可,但一定不要忘记,你对应的另一方同样也是这样想的,希望得到的与你一样。
5、第四种类型是赡养纠纷。
这类纠纷有发生在独生子女家庭的,也有发生在弟兄姐妹人数较多的家庭的。双方都是独子或独女,婚后在赡养老人时,因各自家庭经济状况、老人身体素质,性格等等不尽相同,对有的要照顾得多一点,有的要少一点,有的往来较多,有的相对较少,久而久之,夫妻间便论起了彼此,逐渐产生矛盾,闹纠纷。兄弟姐妹之间,因赡养老人引起婚姻家庭纠纷的较普遍,新闻媒体报道的与我们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可以举出许多例子。有的是应尽赡养义务的几个人之间相互推诿,不愿尽赡养义务;有的是儿或媳、女或婿中的某人因竭力主张要尽赡养义务,而另一方却以分家不平、厚此薄彼等自已吃了亏为理由消极应付或竭力反对,致使争争吵吵,闹纠纷,甚至以离婚相威胁。
6、最后是混合型纠纷。
也就是说,有的婚姻家庭纠纷,分析产生的原因,不能简单地归为某一种,有可能前面提到的四类纠纷中这种表现有那种表现也有。这类纠纷比较复杂,在调解时,须费很大功夫了解、倾听当事人陈述主要纠纷的经过和起因。只有搞清来龙去脉,分析谁是谁非,在脑子里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概念,才能确定调解纠纷的切入点,指出某事某人错在哪里,并引导其认识错误,作自我批评,取得对方谅解。混合类纠纷中必定有主次之分,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一定要找准,分析深透,使有主要过错的一方心服口服。只要把主要纠纷过错分清了,其余属于次要的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不会再过多地去计较的。
1、结婚时给付彩礼应当注意的问题。“彩礼”是指订亲时男家赠送女家的财物,由于现在年轻人思想比较开放,定亲以后不能结婚的情况很多,结婚以后较短时间离婚的也很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男方一般会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因为男方感觉自己的彩礼给的不值,如果是因为女方的过错导致发生这种情况的话,男方的心里不平衡感就更加强烈,如果处理不好,这有可能就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下列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三种情况都没有把一种情况说进去,就是结婚以后时间较短离婚,彩礼是否能返还说进行去,部分法院对这个问题掌握的原则是如果结婚时间较短,可以考虑适当返还,这么做从法律上讲依据不是很明确,但是从公平的角度讲,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况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结了婚就一定可以不返还彩礼。此外,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往往面临的一个维权障碍是无法证明自己给了女方多少彩礼,因为彩礼给付的时候都是比较含蓄的,并且是多次给付,定亲的时候给,结婚的时候也得给,很少有大张旗鼓当着众人的面高声喊喝我给了女方多少多少彩礼,女方高声应和是给的这么多,或者给付彩礼打收条。这就是男方很难证明自己给了多少彩礼原因,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是男方可以通过给女方或者女方父母录音的方式来取证,取证的最好时机是给付彩礼后不久,这时双方都没有任何的戒心,很容易把这个事情弄清楚,把这个事情弄清楚,有利于双方权益的维护,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以上经验大家可以借鉴一下。
2、面对家庭暴力如何维权。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中的一方经常性的对另一方实施殴打,并且伤情较为严重,一般的认定的原则是构上轻微伤以上。现实生活中男性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居多,但是也有女性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如何维权,是存在这种情况的家庭比较关心的问题。本律师的建议是,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及时报警。第一,这样可以阻止对方的侵害行为向更严重的方向发展,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只会让事情弄的更糟,本律师代理过一起家庭暴力的证据,男方切掉了女方三根手指,导致女方终生残疾,内心十分痛苦,生活上也十分不便,这不是赔钱可以解决的事情,赔钱只是心理上的安慰,赔再多钱身体也不会再变的健康;第二、可以对对方产生一种心理上的震慑,这是一种心理战术,如果次次都报警,估计施暴一方也会胆小并且心存顾忌;第三、这是保存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证据最有效的途径之一,既可以证明次数,又可以证明事件后果。家庭暴力是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也是要求家庭暴力施暴方赔偿的情形之一,保存这个证据对受害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得到赔偿是很重要的,如果没有证据的话,法院往往很难认定。
3、如何离婚。离婚最好的方式就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这是最好的方式,没有冲突,没有争议,好聚好散。任何一方坚持解除婚姻关系,都是可以解除的,不管对方同意还是不同意,部分人认为只要对方不同意,婚姻关系就无法解除是没有道理的。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想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去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除,部分人认为,去法院起诉是不是需要很充足的理由,没有证据,没有很充足的理由是不是不能离婚,这种认识也是没道理的,只要有结婚证就可以起诉离婚,本身去法院起诉就是夫妻关系不好最有利的证据,如果夫妻感情很好,也不会到法院要求离婚,在婚姻生活中很痛苦的一方可以大胆的迈出这一步,不要相信对方没有道理的言论,结束这一段就是下一段的开始。
4、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基本的原则是,两周以下的孩子归女方抚养,两周以上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抚养,两周以上的孩子原则上归对孩子成长有利的一方抚养。这个原则对在离婚时想争夺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来说可以起到指南针的作用,哪一方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这需要结合证据进行确定,比如孩子跟哪一方的父母生活的时间较长,双方的工作情况及收入情况,学历情况,家庭背景,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5、离婚时财产如何进行分配。基本原则是,结婚以后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割,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是个人的财产,不进行分割;结婚后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平均承担,结婚前产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谁的就由谁承担。这个问题牵扯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比如银行存款的情况、车辆的情况、房产的情况。本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时不时的碰到这种情况,要么是男方对家庭财产的情况一无所知,要么是女方对家庭财产的情况一无所知。这实际上给不清楚家庭财产情况的一方要求分割财产造成障碍。虽然法律规定,以后发现了还可以要求分割,但是这种事后要求分割成功的情况很少,一方面考虑到维权成本,另一方面要求分割的一方身心比较疲惫,没有再折腾的心情了,最好的方式是一次性解决。这就需要要求分割财产的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比较清楚。我的感觉是,建立合理的家庭理财制度,双方经常对家庭财产进行统计,这是比较好的措施,既不伤害夫妻感情,在发生纠纷时也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个问题是,婚前财产的转化为结婚后取得的财产利益时,如何进行分割。在城中村拆迁的时候,往往会发生一种情况是,因男方婚前的房屋及宅基地产生的拆迁补偿利益,女方也主张要求分割,这个问题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但是基本的处理原则是,因房屋及宅基地是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拆迁补偿利益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转化,并不是结婚以后双方通过共同的夫妻劳动取得的,女方原则上是不可以要求分割的,这对女方不是很公平,但是这是法律的规定。女方要想在这个问题上争取权益,就需要多花费心思了。第三个问题是,如何更简便的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的时候,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分割上经常存在一种情况是,只有男方或者女方一方的签名的借条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需要审核借款的用途,如果在借条上签名的人不能说明借款时如何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法院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能够说明是可以认定的,这基本上是法官说了算的事情,有时候会发生法官乱认定的情况。为了维护公平,建议借款时女方要求男方签字,男方要求女方签字。第四种情况是,男方婚前借的钱,但是借款基本上用于结婚后的花销,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基本原则是,可以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离婚时房产如何分配。房屋是人的基本居住利益的体现,在离婚时对房屋的分割也是一个比较重点的问题。在离婚时处理的一个原则是,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如果只有一处住房的话,没什么太大问题可能就归女方居住了,女方适当的补偿给男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农村的房屋能不能在离婚时分给女方,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女方也是本村村民的话是可以的,女方在这个问题上是可以争取的。
7、离婚时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给付。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应当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支付的标准是,有固定工资的按照固定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至三十进行支付,没有固定工资的,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确定,抚养费支付的原则是每月一付,除非对方同意,一次性支付是法律支持不了的。
8、女方有没有权利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在离婚时,时不时发生女方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的情况,青春损失费是法院支持不了的,法律没有规定,女方在选择配偶时要谨慎一些。男方在婚姻不幸福的时候,想解除婚姻关系,也不用太担心女方讹诈青春损失费,这是支持不了的。
一般而言,婚姻调解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接触阶段、深入交流阶段、总结结论阶段。
1、初步接触阶段
在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委托调解时,一般调解员就会记录另一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如电话、手机等,即开始与对方当事人接触。一般而言,对于一调解员的传唤,另一方一般会有三种回应模式:
第一种:冷漠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20%左右。比如,当调解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态度非常不配合,说不想和你谈直接将电话扣掉。甚至有的当事人一听到是调解员,随即就会干脆地将电话扣掉。遇到这种情况,调解员要抱着理解和宽容的心态。本来,处于离婚边缘当事人的心态就烦躁易怒,对方脾气大了一些也是性情所致。对于冷漠回应的当事人,应婉言告之协商离婚是有利于双方的处理模式,希望对方考虑几天,过一些时候再与其联系。
第二种:消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30%左右。比如,当调解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并不拒绝,而是直接问:“那你们现在的方案是什么?条件是什么?财产怎么分?”一般情况下,初次与对方沟通,不要直接就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因为对方刚刚知道自己的身份或来意,思想上敌意很大,并且回复往往不是理性的,因此,只要初步接洽就可,而正式的协商,最好还是给对方几天的思考时间,再另行约谈最好。
第三种:积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50%左右。比如,另一方非常配合调解员的传唤,并同意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协商和交流。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开始,当然并不意味着调解成功概率的增加,但对于找到双方的问题,自然是非常有利的。
长期的实践经验证明,协商最大的技巧在于务实和真诚。特别是对于调解员而言,切忌在对方当事人面前显示出好像多么尊贵的样子,请充分尊重对方当事人,理解其承担的压力和承受的痛苦。也不要空话连篇,讲大道理,那样只能使对方当事人觉得你这个人虚伪。居中调解时,要站在一个适中、公平的角度,客观分析一下双方的利与不利。如果调解成功,双方有什么好处和不好之处。如果调解不成,走到诉讼地步,双方的成本和法院判决的可能性。只要分析得有理有据、合情合法,即使对方当事人抱有敌意,也会不得不认真考虑调解员的话。
2、反复协商阶段
有的案件,可能进入不到深入交流阶段就要草草总结,为下一步处理做打算了。但70%的案件,都可能就具体的分配比例和条件讨价还价。并且,讨价还价的依据不仅仅在于法律方面,而且还往往带有感情色彩。比如,一再强调的男方照顾女方,不带小孩子一方照顾带小孩一方,过错方照顾无过错方。经过反复的讨价还价,要么双方距离共同点越来越近,要么会在某一个阶段僵持不下,最终没有结果。一般而言,如果能进入深入的协商,所需要的协商谈判的时间可能要远远超过二周的时间,可能需要一个月以上。时间长,不见得一定是件坏事,虽然拖得时间较长,疲惫是双方共同的感觉,加上随着社会上、工作中、家庭其它成员越来越明显的压力,有可能会使双方均降低自己的心理期望值,特别是对于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花费时间精力就离婚问题劳心伤神,不如退一步早点结束,将精力放到其它方面更为适合。
3、总结结论阶段
经过几周与对方当事人的交流谈判,双方离婚条件的分歧差渐渐清晰,一般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离婚方案:
第一,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即依照法律的规定,双方财产分割及子女归属抚养的大概可能性处理方案。这个方案,如果法律适用争议不大,一般与法院判决的结果相差不大。
第二,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一般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会比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给与对方的条件要好一些,因为提出离婚一方一般已经抱有做出一定牺牲和让步的心理准备。但这个让步是有一定限度的,超出这个限度,提出离婚的一方将宁愿花时间打官司让法院判决也不愿意做出再多的让步。
第三,被要求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通常,被要求离婚一方往往会利用另一方离婚心切的心理,提出一些高于法律分配数额的要求,并且,一般会高于另一方给予的条件,甚至会远远高于依法分割的所能取得的数额。
当双方提出的条件定格在一定程度且改变的可能性不大时,调解员应对比、分析双方的差据,以及差距的原因。如果是由于自己一方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要求导致的差距,调解员应劝导他见好就收,接受对自己相对有利的分配方式;如果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漫天要价,提出过分的要求,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为其分析其要求的不合法性,最终说服其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接受现实的调解方案。
三、调解的技巧
1、调解协议离婚时,最好在具有亲和力的环境下进行,更容易促成双方交流。
2、调解时尽量给双方当事人中立的感觉,尽力用亲和的语言交流。再调解中,不要对双方的是非过多发表意见,而是围绕缩小争议作努力。
3、调解时要先找出分歧的焦点,再找出双方的共同点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一定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使双方当事人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若当事人情绪激动时,注意运用以下几种方法调节当事人的情绪:
(1)冷却法,当一方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时,设法冷却其怒火,比如让双方当事人分开,走到公共场所,转移话题等;
(2)宣泄法,对于明显受到压抑的、有极强倾诉愿望的当事人,不妨让其发表意见,宣泄内心的愤怒和不满。对于确属弱者或无过错一方,要耐心倾听,表示同情,给予安慰;
(3)陪伴法,有些当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涡难以自拔,情绪激动,但其亲属可能对事实看的更清楚,调解时,选择当事人的亲朋或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几率。
四、介绍几种调解方法
1、模糊调解
就是对调查到的有损夫妻、家庭成员感情的事件和行为,不公开、不肯定、不透露,而是采取存疑的调解方法。一方面对责任人的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对相关人疏导避重就轻,以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如纠纷中发现婚外情,在外地与人非法同居,如果公开,会影响到矛盾纠纷的调处,在另一方没有明显证据、或虽有证据,不愿公开的情况下,要视而不见,采取妥善的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2、责任意识
婚姻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责任,这是批评教育当事人的准则,也是化解矛盾、缩小差距、平衡对抗心理的一种调解方法。通过入情入理的分析,才能使矛盾的双方反省自己,以责任化解和冲淡分歧,并且将责任意识延伸到离婚之后,对父母、子女等的责任,防止由于当事人意气用事,以致家庭分崩离析,造成不良后果。这类纠纷主要适应于结婚时间短、或没有大的矛盾的婚姻家庭纠纷。
3、逆反疏导和冷处理
由于对方有明显过错,有的当事人情绪激动,正面做工作效果并不好,也缺乏说服力,需要采取特别的办法:
(1)程序上要冷处理。家庭婚姻纠纷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同时要达到和解,归根到底还是要当事人自己解决思想问题,才能促成和解,尽量对婚姻家庭纠纷采取婉拒的办法,或约定一定考虑时间,或先由长辈调解,或推迟调解时间,让当事人冷静考虑,权衡利弊,防止意气用事。同时,也为消除矛盾,留一段缓冲的时间,创造彼此沟通的机会。
(2)调解思路顺着当事人意思,而将后果讲明,让当事人由思想对抗转为对后果的认识,实际上是一种逆反调解。
特别要说明的,婚约纠纷、非法同居的纠纷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但其中有两项的处理是相同的:
(1)同居期间的收入和开支,按照合伙的关系对待,此外同居前财产没有消耗的,应归原所有人,共同经营所得归双方所有。协议不成的均等处理债权债务。
(2)非婚生子女,要比照婚生子女对待。总之,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中,要慎重对待,在调解中要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以理服人,重在疏导,以稳定家庭、稳定社会为大局,注意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