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自建立邪教组织,拉拢更多人参与自己建立的邪教组织;
2、邪教组织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哄骗民众,甚至破坏公共财产,严重影响到人民的生活;
3、为了扩大组织的规模,通过教唆、怂恿、威胁的手段增加组织人数,若是不同意加入者还将遭到殴打;
4、利用邪教思想,煽动组织的人去做违法犯罪行为;
5、通过手机、电脑、音响等网络通讯的工具,四处传播邪教思想;
6、私自制作邪教的标识、宣传单,制作的数量起到非常大的宣传作用;
7、采用能博取人们注意的物品送人,用来伪装邪教的传播;
8、其他法律认为是参与邪教的行为。
以上涉及到的所有行为,都属于参与邪教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会道门、邪教组织虽然也以倡导某种"教义"为本组织从事活动提供指导,但其"教义"与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相悖的。
尽管有些会道门、邪教组织将本组织的教义视为某一宗教或某几种宗教的派生或支系,但在其"教义"指引下的活动已超出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范围,因而不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即利用了一些群众的文化水平低,认识能力、辨别能力差等因素,利用了他们落后的世界观和盲目的信仰,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予以破坏,妨害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统一、正确、有效地实施。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对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很多误入邪教的普通民众深受邪教的迫害,但自己置身其中反而不以为然。这些邪教的教义,在大多数人的眼中看来是非常的荒唐的,但不知不觉加入其中以后,从根本上就会丧失明辨是非的基本能力。传播邪教这是一种犯罪的行为,大家在生活当中发现有邪教的相关活动,也一定要及时的报警。
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分别情形处理:
1、为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的信息,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
3、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未对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