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内容包括三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再由村民自治的形式决定该部分补偿费用怎样使用。现实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会按户数下发到每个村民;或拿来兴建企业、投资,由每户村民到年底分红。安置补助费是指农民失去土地,户口性质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业后,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该部分补助费原则上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也不排除直接发给被安置人员。最后一部分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直接发放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的,是谁的由谁领取。
农村土地不能由承包方自己买卖。如果承包方要转让土地的,必须经发包方(一般是村委会)的同意。不过,这种承包地一般是不允许拿去出卖的;但承包方可以采取转包的形式转包给他人,这种方式就是不用发包方同意,但承包期和相应权限不能超过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
若有土地审批手续,承包地上可以建房。
1、《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这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贯原则。无论占用何种性质的士地,无论临时还是长期使用土地进行房屋建设,均应经有权机关审批。 在现实生活中,因承包人承包大面积土地进行种植或者养殖经营,客观上确实需要建设一定的生产设施。
3、《土地管理法》对于承包人在其承包的进行农业经营的土地上建设兼有一定生产管理和居住功能的房屋,是否须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无明确规定。农业用地的使用者在农业用地上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工程,可以不经审批,但对于非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工程需经审批。根据此规定,在承包土地上建房是否需要审批要视房屋的用途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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