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保证书具备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两种要件,则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没有法律效力。
2、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 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民法典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第685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应当写明以下内容:标题,关于保证的具体内容;保证的事项;保证人签名以及日期。保证书应当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保证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保证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保证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保证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保证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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