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购买各种假证(国家机关工作证、毕业证、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是否能够入罪及如何入罪问题,近来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颇有争议。笔者认为,对购买各种假证的行为的刑法评价,应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出发,以现行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为依据,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能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购买假证,但是没有进行使用,这个属于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