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可以主张以下赔偿:
一、房屋价值的损失。
房屋的价值损失要结合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参考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二、被埋藏物品及装饰装修的损失。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原因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拆迁开始时,我们就应当做好屋内物品的清点和登记。
若实在没有做,发生强拆无法举证的,则要考虑提出的赔偿是否合理。
若为日常生活用品损失,这类一般法院可以酌情认定;
但若为古董、字画珍玩,则需要原告证明这些物品在强拆现场及价值几何。
小编在此提示大家:
拆迁开始后,珍玩能转移一定要尽早转移。
三、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依据我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非法强拆房屋的,是属于行政侵权的行为,被非法强拆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被违法强拆后的起诉方式有: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情形: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况下,是需要严格按照司法程序来进行处理;当事人可以提交强拆的有关证据到法院认定,并说明自己的诉求,最终由法院对强拆的行政行为进行判决处理,如果存在异议的是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