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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追偿权纠纷?

2022-12-02
导读:我们在生活中有时会在债务纠纷中听到有关于追偿权的内容,在诉讼程序当中,自然也包含了追偿权纠纷的诉讼案件。今天大律师网的小编就来带大家了解什么是追偿权纠纷?欢迎阅读观看。

什么是追偿权纠纷?

  追偿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与其他当事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当事人履行债务后,可以就超出其责任范围内的部分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有什么?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二)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三)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三年内。

  担保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从担保追偿的定义可以看出,追偿权必须是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才能够行使,如果担保人并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任何责任,担保人是不能够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的。

  (一)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 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 保证责任的承担无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 均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

  (二)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保证人因实际履行、代位清偿、抵销以及财产 被强制执行等使主债务归于消灭的,即可构成追偿权。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 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 权才能成立。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义务及时通知 债务人,若怠于通知致使债务人无过失地又向债权人履行债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但可以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 返还,债权人应予返还。

  (四)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法律知识点,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欢迎前往大律师网进行咨询,会有相关的律师为你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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