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法官这些年自认为对法律有了相当的理解,做过律师法硕学位,考入法院后不久就任命为审判员。最近却有许多的烦心事。
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这位发现基层法院的判决有问题。问题出在基层法院将承包方出具的单方结算认定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按照承包方出具的结算单备注栏显示,该结算单须经发包方审核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此后,发包方对结算单进行了复核。经复核,发包方对工程款及增加工程的造价进行了修改(减少),这样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款结算存在差异。正常情况下,如果法院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资料能判断工程款的情况下,可以不鉴定工程款直接判决。但是,若是工程款的判断涉及到专业的鉴定知识,法官不宜对工程款作出直接判断。在此情况下,根据举证规则,申请工程款鉴定的义务当然在承包方。这样在一审中,若承包方在法官释明法律风险后仍不申请鉴定,可能面临着法院对发包方与承包方无异议的工程款进行认定;对有异议的部分,因承包方不申请鉴定,根据现有的材料法官不能作出判断的情况下,认定发包方提供的复核结果。因一审直接认定了承包方单方结算依据,这位认为不妥,拟提出改判意见。
这位心里很忐忑。因为领导曾说过,对于一审案件,除非确有重大错误,二审才能改判,若一审错误不大,考虑维持。这位对此观点曾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对一审结果有重大错误当然要改,但对一般错误也应更正,正所谓“大错大改,小错小改,不错不改”,这样才能发挥审级之间的监督作用。按此观点,这位判断,一审属于重大错误,应予改判。但是该案涉及到一批生效判决,若改判观点成立,一批案件面临改判或再审。
合议开始了。当这位振振有词的发表该判观点后,意外发生了。领导脸生怒色,认为意见草率,应予维持。理由是,该批案件已经政府协调,法院改判自找麻烦;作为法官应当拿出合理意见。合议庭其他成员见状,纷纷提出维持意见,案件最终以维持定论。虽案件维持,领导却耿耿于怀。
这位法官心里憋屈。不平的并非判决的结果,因为判决按照合议规则进行,程序没有错误,应当尊重合议结果。但是,作为承办法官,发表意见时受到训斥,实与法治精神相悖。作为直接审理案件的承办法官都不敢发表真实意见(即使意见不正确)今天,人们期盼能得到公正的审判吗?
此后,这位法官每当发表意见,都自觉地向领导讨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