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疑罪是从无的,罪刑是法定的

大律师网 2010-12-16    100人已阅读
导读:在疑难案件的定性分析中,我们往往会遇到困惑。困惑在哪里?就在于我们对于“定罪”的迫不及待,而在潜意识中

    在疑难案件的定性分析中,我们往往会遇到困惑。困惑在哪里?就在于我们对于“定罪”的迫不及待,而在潜意识中对“轻罪”或“无罪”的心有不甘,于是往往绞尽脑汁最终得出一些似是而非、鸡肋般的定罪结论。

    “疑罪从无、罪刑法定”,这八个字念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有些案件的事实可能与法律规范并不相符,但却又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激起民愤,于是我们的目光焦急地穿梭于刑法条文之中,义愤填膺地寻找着可以挂在嫌疑人头上的罪名,置之有罪而后快。

    遇到一个案子:犯罪嫌疑人有一次购买毒品的事实和一次贩卖毒品的事实,但无法证明嫌疑人第一次购买毒品后用于贩卖牟利,这批毒品也并未缴获。该案起诉后,审判机关要求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该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购买毒品行为的刑事责任。个人以为,两次行为相隔半年,不能因为嫌疑人曾经贩毒或者此后曾经贩毒,就推论出这一次的购买毒品就是为了贩卖。笔录中他的供述是此笔毒品已被其本人和朋友吸食,我们为什么不相信他?况且我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笔毒品被其贩卖。“一朝盗窃,终身为贼”的理论莫非在毒品犯罪中是适用的?

    有时候疑难案件之所以疑难,不是因为案件本身有多复杂,而只是因为我们想要把一个刑法上无罪的行为通过精巧的解释而变得有罪,或者是把一个轻微的刑事犯罪解释成罪大恶极。

    疑罪应当从无,强行定罪必然潜藏着巨大的司法风险,佘祥林、杜培武、赵作海就是这样被描绘成了一个个恶棍。

    罪刑必须法定,即使你心里有一万个理由认为他应该被定罪,但如果刑法典上没有一个条文规定这种行为有罪,他就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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