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律师网笋 今天上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德州市消防支队原副支队长、工程师王英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终审宣判,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决王英有期徒刑五年。
审理查明,王英在担任德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某房地产公司提供便利,该公司送给其房屋一套,王英拿到房屋钥匙并去看房,因嫌位置不好一直未居住,委托该公司负责人将该房卖掉,并于2009年5月将卖房款15万元交给了王英。此外,2009年9月7日至2010年1月15日,王英利用管理消防安全检测、消防支持服务等相关公司职务之便,两次共挪用公司资金20万元,用于购买私人轿车和认购门市房。
法院认为,王英在接受涉案房屋钥匙的时候,其已实际控制了该房屋,受贿行为已经完成,应当以此时的房屋价值认定其受贿数额;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2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一审判决王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德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