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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罗平县一位村官兰进林,因为与村民发生矛盾,竟然带领族人将两位村民打死。随后,兰进林等人投案自首。在法院庭审中,兰进林等人以自首情节为由请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判认为,虽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兰进林死刑,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两次报案
2009年8月4日17时许,罗平县阿岗镇捏恰村委会新寨村村民张意因未获得单独的烤烟合同本到村长兰进林家询问,后与兰发生争吵,随后兰进林报警。
阿岗派出所民警到兰进林家,民警向兰进林了解情况后告诉兰,叫其冷静处理,不要激化矛盾。
民警按照兰进林提供的方向去寻找张意,正在查找过程中接到派出所通知,赶快赶到兰进林家处警。民警离开兰进林家两个小时后,该村村民电话报称:新寨村的村长兰进林及其家族的其他人与张意哥三个发生打架,张意已被兰进林他们打伤,请求查处。
接警后公安人员赴现场,进行取证,此时兰进林已经不在家中。在其家门前,到处是血迹,满地散落钢管、木棒、板锄、菜刀、匕首等工具,还躺着两俱尸体,其中一人就是民警要寻找的村民张意。
其他村民告诉民警,还有两名伤者已经送往医院。
悲剧未能避免
当晚及第二天,兰进林等九人到罗平县公安局阿岗派出所投案,道出了全案。
原来,民警接兰进林报案处警以后,兰进林怀疑张意驱车外出是为了约人来其家闹事,进而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将在地里劳动的兄弟、儿子、侄子通知到其家里集中,并准备好钢管、木棒、板锄、菜刀、匕首等工具,准备应对张意再次到其家闹事,并叫其妻去找张意的母亲陈聪芬请张意家三兄弟将事情说清楚。当张意、张新、张程、陈聪芬先后到了兰进林家后,遭到兰进林等人的砍杀,造成张意、张新两死,张程重伤,陈聪芬先轻伤的严重后果。
案件经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兰进林、兰小龙、兰六友等九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1月8日移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于2010年2月6日报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受理后于2010年6月9日指控兰进林、兰小龙、兰六友等九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7月7日该案在罗平县法院开庭审理,2010年10月21日,市中院以兰进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兰小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兰六友等7人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12年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
为求从轻粉饰村长角色
一审宣判后兰进林等九人认为,对方有过错,量刑过重,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今年5月12日上午,云南省高院在罗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近百名新寨村村民前来听庭。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兰进林等九人均提出:被害人持刀到兰进林家小卖部闹事,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且作案后有自首情节。兰进林提出其作为一村之长是为了群众集体利益而与被害人发生冲突;案件属家族性的共同犯罪,原判认定其邀约他人参与犯罪,系本案主犯不当;还埋怨当地公安机关事态控制不力,致案发。
其辩护人认为:原判未认定被害人张意在案发前持刀威胁兰进林,以及未认定被害人在案发时携带凶器到现场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判认定各被告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属定罪不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称兰进林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结合部分群众关于对兰进林从宽处罚的申请,辩护人建议对兰进林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官建议维持原判
在庭审调查中,兰进林等人对其行为避重就轻,为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警告兰进林等上诉人,按照的法律规定,到案后乃至审判期间,如果未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可依法不予以认定为投案自首,即可不以考虑犯罪分子的从轻处罚情节。
经法庭进一步核实,案发当天,兰进林、兰小龙等九人对前来村长兰进林家询问烤烟合同的张意、张新、张程、陈聪芬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张意、张新系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张程的伤情构成重伤,陈聪芬的伤情构成轻伤。
检察官认为,在杀害张意、张新的过程中,兰进林、兰小龙等九人手段极端残忍,其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兰进林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意见称,被害方有过错,均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已经一审法院充分考虑。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均不成立。该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得当,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受害人及其家属情绪激愤
在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官指出,兰进林作为一村之长,不能通过合理途径,冷静处理村民诉求,反而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在本案中,被害方的过错远远小于被告方的过错,且兰进林应负主要责任。
在法庭审理刑事部分期间,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兰进林等人推卸责任的辩解不满,多次打断庭审,被庭审法官制止。到审理刑事附带民事阶段,被害人的父亲以原告人的身份,情绪激愤驳诉了被告方。
其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处由兰进林等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0300元过低,在二审中提出应该赔偿经济损失357658.55元。
兰进林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当庭向原告人鞠躬道歉,以请求二审法庭从轻判处。
气焰嚣张后果严重
经二审法庭审理查明:上诉人兰进林原系罗平县阿岗镇捏恰村委会新寨村村长。2009年,在办理烤烟销售合同的过程中,因张小云、张意、张程三户未提交身份证,故未能办理单独的合同本,其销售数量并入其他村民的合同本内进行销售。
2009年8月4日17时许,被害人张意为了取得单独的合同本,到兰进林家与兰进林发生争吵,并从车上拿出一把长刀威胁兰进林,被他人劝开。后兰进林电话向阿岗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警到达兰进林家时,张意已离开现场,民警即对兰进林进行劝说,并告知兰进林,如果张意等人再来闹事,要及时通知派出所。
此后,兰进林打电话给其兄弟等家人,上诉人兰小龙和其母张来换、上诉人兰要洪、兰志高、兰志良、兰六友、兰中友、兰中云等人先后来到兰进林家小卖部进行商议。其间,兰进林提出:“如果张意再来闹就打”。
同日19时许,张来换到张意家,叫张意兄弟到兰进林家谈合同的事。当张意、张新和陈聪芬来到兰进林家小卖部,张意再次与兰进林发生争执,兰进林等九被告人即分别持钢管、木棒、板锄、钉耙、砍刀、匕首、铁锤等工具对张意、张新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