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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大律师网 2011-09-30    100人已阅读
导读: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望迎来又一道“曙光”。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望迎来又一道“曙光”。


  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今起和公众见面并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此意见稿拟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所谓“三包”规定,是对所售产品负责修、换、退就简成俗的称谓。上述“三包”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乘用车。在我国境内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都应遵守本规定。


  该“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四十六条,除了对家用汽车的销售商、修理商和制造商的义务分别予以明确外,重点着墨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一章。


  其中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和系统质量担保期,损耗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具体为: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损耗件及其它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属的总成或系统、零部件名称和质量担保期等三包条款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按照此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更换总成。


  规定明确,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它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退货。


  按此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家用汽车“三包”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还对“三包”责任免除、争议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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