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难"、"再审难"、"翻烧饼"(历经多次审理的案件)……近年来,社会舆论对民事审判监督的责难不绝于耳。为改变这一现状,刚刚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新一轮翻修。
“草案对于合理疏通申请再审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配置各级法院审判职能、改善和加强法律监督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审判长张继军11月3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申请再审部分“上提一级”
1991年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7年民诉法修改时,将"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修改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被看成申请再审“上提一级”。
此后,再审案件在法院系统的分布发生重大变化:这类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没有了,而成为高级法院的主要工作,最高法也不得不把大量精力从审判指导转向投入到实务审理。
“实践表明,‘上提一级'既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最高法职能发挥,也加大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成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直言。
于是,民诉法草案做出新的修改,将“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修改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张继军认为,由“上提一级”恢复为部分“上提一级”,能够减轻目前已不堪重负的高级法院、最高法的压力。他说,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占所有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中的绝大部分,而该类案件申请再审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当事人自身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由原审法院在再审审查中多作法律释明工作,对化解矛盾具有积极作用。
明确当事人申请抗诉条件
以往,检察机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唯一的法律手段就是抗诉。
“由于抗诉权‘上提一级’,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权,这样形成的办案结构就是越往上,抗诉的负担越重,形成了‘倒三角'状抗诉案件办理结构。”汤维建如是说。
为解决监督实践的需要,民诉法草案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可以对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此间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汤维建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同级抗”的制度愿望,也发挥了基层检察院的基础性作用。
另一个让人挠头的问题是,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既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刘晓对此深有感触。他抱怨说,实践中,经常发生检察机关提请抗诉后,文书送到法院,才知道法院也正在审查,决定再审该案。有时还会发生,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抗诉再审的条件,当事人又到法院申诉,法院立案再审的情况,给诉讼监督程序带来不严肃的社会效果。
“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有必要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张继军说。
基于此,民诉法草案增加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