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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集中宣判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

大律师网 2012-01-08    100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大律师A>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高院副院长丁寿兴通报了上海法院近年来审理涉

  中国律师A>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高院副院长丁寿兴通报了上海法院近年来审理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当日,宝山、黄浦、奉贤、闸北、金山区法院对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即“染色馒头”案等6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年,并处一千元至六十五万元罚金;另有一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五十万元。


  据丁寿兴介绍,2008年至今,上海法院共审结涉食品药 品安全犯罪案件53件,生效判决人数117人。其中,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7件,生效判决人数47人;涉药品安全犯 罪案件36件,生效判决人数70人。从法院审理情况看,当前上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涉及的罪名较多。主要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及非法经营罪。二是涉及领域较广。涉及馒头、猪肉、奶粉、食盐、酒类、保健品、阿伐斯汀、人血白蛋白、狂犬病疫 苗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和药品。三是发案区域集中在郊区。四是被告人文化层次较低,多数为从事食品药品行业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一般以获取非法暴利为目的。五是共同犯罪突出,占全部案件的一半以上,有的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六是案发的原因,大多数是由市场监管、检查而案发,但也有部分案件系被害人举报或者发生了中毒等后果而案发。案件特点反映出加强和改善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在今天宝山区法院宣判的“染色馒头”案中,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确认被告人叶维禄先后聘请被告人徐剑明担任盛禄公司销售经理,被告人谢维铣担任生产主管。叶维禄为提高销量,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仍决定在生产的玉米馒头中添加“柠檬黄”。自2010年9月起,叶维禄购进“柠檬黄”,谢维铣根据叶维禄的安排,在厂房内组织工人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由徐剑明以盛禄公司名义销往上海联华、华联、迪亚天天、乐天玛特等多家超市。2011年4月11日,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盛禄公司厂房内查获大量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柠檬黄”等物品。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上述查获的玉米馒头及相关超市退回的玉米馒头抽样检查,均检出“柠檬黄”成分,属于不合格产品。经司法审计,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盛禄公司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销售金额计62万余元。同期,盛禄公司还回收已销往超市的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馒头的原料,并以上市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注在产品包装上。2011年4月12日、4月13日,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分别被公安机关获归案。法院认为,盛禄公司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叶维禄作为盛禄公司的主管人员,徐剑明、谢维铣作为实施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盛禄公司在生产玉米馒头时还存在用回收的过期或即将过期食品作为原料继续生产的情况,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应予酌情从重处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叶维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判处徐剑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谢维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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