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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新规严把违纪干部“复出”

大律师网 2012-11-13    100人已阅读
导读:省委组织部日前发出《关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干部重新任用事前报告的通知》,要求对于涉嫌违犯党纪政纪的干部,

      省委组织部日前发出《关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干部重新任用事前报告的通知》,要求对于涉嫌违犯党纪政纪的干部,在进行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和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处理后,需要重新任用的,必须报告上级组织部门。

  通知强调,各地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党纪处分影响期的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明确规定,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在影响期满后,需要重新任用的,必须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受到政纪处分的干部,要认真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在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需要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通知明确要求,未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答复同意,本级党委(党组)会议将不得讨论决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干部“复出”事项。凡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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