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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浙律师征集上海家化信披案投资者

大律师网 2013-11-25    100人已阅读
导读:继内斗风波后,上海家化(600315)又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推到风口浪尖。沪浙两律师上海家化免于处罚概率

    继内斗风波后,上海家化(600315)又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推到风口浪尖。沪浙两律师上海家化免于处罚概率很小,一旦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损失。上述两位律师提出向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索赔。

  2013年11月21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家化600315)公告称于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 2013-1-64 号),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同日,上海家化还公告称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3]49 号)。

  上海证监局认定,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上海家化与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发生采购销售、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存在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未进行审议及2009年度累计3000 万元资金拆借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等问题,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上海证监局责令上海家化及时整改并限期提交书面报告。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而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称,上海监管局已认定上海家化多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证监会立案公告意味着事态升级,上海家化免于处罚概率很小,一旦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损失。

  宋一欣和厉健提出,向曾经购买过上海家化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前期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称,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上海家化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8年4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3年11月20日(即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暂定为:2008年4月1日至2013年11月20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13年11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上海家化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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