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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教授停车猝死案终审

大律师网 2013-11-30    100人已阅读
导读:东南大学教授、博导陈志明因停车纠纷猝死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都晓元

  东南大学教授、博导陈志明因停车纠纷猝死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都晓元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赔偿陈志明妻子和女儿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

  2011年9月30日晚,陈志明将车停在四牌楼东大家属区楼下时,挡住都晓元驾车出行,双方为之发生口角,继而打斗。陈志明头面部挨拳击而鼻腔出血,腹部也受到脚踹。其间,都晓元的儿子也与陈志明的妻子发生拉扯并将她推倒在地。接到陈志明妻子的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都晓元父子带上警车,由陈志明带上妻子邵利自行驾车,一起被带至派出所接受处理,双方在派出所大厅等候处理期间,陈志明突然栽倒在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发后,南京市公安局法医尸检结论为:陈志明系潜在心脏病变基础上,因纠纷引起精神心理等因素,诱发心脏停搏心源性猝死。陈志明家属对此不满申请重新鉴定。江苏省公安厅法医中心重新鉴定后认为,陈志明存在高血压性心脏病,因纠纷情绪激动,头面部受外力作用等导致机体应激反应,促发病变心脏骤停而死亡。

  随后,玄武区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都晓元提起公诉。陈志明妻子和女儿则提出民事索赔536万多元。

  玄武区法院审理认为都晓元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今年7月17日一审判处都晓元有期徒刑3年,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3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陈志明的妻子女儿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都晓元父子以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身份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上诉案件。南京中院认为,玄武区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及所作的附带民事判决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11月29日,南京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大焦点问题解析

  昨日下午,针对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代理人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南京中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逐一进行了评判:

  一、被告都晓元为何不判无罪

  都晓元及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改判无罪”的意见。

  南京中院认为:都晓元应当能够预见拳击他人头面部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仍拳击被害人面部,以致发生了陈志明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二、都晓元为何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陈志明妻子和女儿及其代理人提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改判都晓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意见。

  由于都晓元与陈志明双方以前素不相识,两人之间的打斗行为,系民间纠纷引发,是双方的互相殴打,都晓元的殴打行为仅导致被害人轻微外伤,并未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故该意见不能成立。

  三、法医鉴定结论是否存在问题?

  陈志明妻子和女儿所提“法医鉴定存在问题,申请调取案发现场的原始录像和重新鉴定”的意见。

  公安机关案发后立即对案发现场和派出所大厅的监控录像进行了调取,且在原审法院庭审中播放,在二审审理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观看了全部视频资料,出庭检察员当庭出示了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了公安机关已全面收集证据。后由江苏省公安厅组织法医在被害人亲属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复核检验,并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人员也在一审时到庭接受了双方质询。无证据证实鉴定过程存在实体或程序上的错误,且上诉人也未提供有关鉴定存在问题的新事实和新证据。故该意见不能成立。

  四、被告之子是否应受法律惩处?

  陈志明妻子和女儿提出“将逍遥法外的真正的杀人凶手都晓元之子缉拿归案,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的上诉理由。

  都晓元供述及都晓元儿子、钱振东等人证言证实,系都晓元拳击被害人面部,致其鼻部出血。都晓元儿子与陈志明妻子间有肢体冲突和打斗行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都晓元儿子有加害被害人的行为,且侦查机关和原审公诉机关也未将都晓元儿子作为犯罪嫌疑人侦查和起诉,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五、民事赔偿为何是2.3万余元?

  都晓元父子所提 “按照责任大小重新确定民事赔偿数额”,陈志明妻子和女儿所提 “改判都晓元父子赔偿536万多元”的意见。

  法院经查,都晓元过失致陈志明死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陈志明在案件发生的起因上存在一定责任,故都晓元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都晓元之子事发过程中,将陈志明妻子推倒并造成损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他是未成年人,由其父都晓元代赔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丧葬费应为22993.5元,考虑到陈志明亲属处理丧事的实际需要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对这部分虽无详细费用清单及票据,但一审法院酌情支持了交通费、住宿费7000多元,故一审法院判决都晓元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并无不当。

  鉴于新刑诉法将死亡赔偿金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取消,又因陈志明妻子和女儿提出陈志明死亡导致其科研项目中断的经济损失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教育费均无法律依据,故对改判536万多元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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