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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超标百倍,浙企“幕后老板”获刑

大律师网 2015-06-05    100人已阅读
导读:因企业严重污染环境,在亲友办的电镀厂内入股当“幕后老板”的被告人周洪也未能逃脱刑责,日前被浙江省青田县法
  因企业严重污染环境,在亲友办的电镀厂内入股当“幕后老板”的被告人周洪也未能逃脱刑责,日前被浙江省青田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周洪是在温州务工的江西人。2013年11月中旬,在老乡周刘兵提议下,他与其兄周云江和老乡卢军儒,四人共同商议并出资,在青田县腊口镇平安路336号地下室开办电镀作坊,进行给锁具镀镍、镀铬、镀铜的工作.卢军儒、周云江在电镀作坊内具体负责操作管理、货物运输等工作,并将电镀产生的废水按事前商定的方案,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瓯江。

  2014年2月份,丽水各地陆续查获一批污染环境案,周洪等人担心被查获,遂从电镀作坊退股,并将该电镀作坊转让给周云江,周云江继续非法作业排污。2014年2月27日14时许,该电镀作坊被当地查获,青田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依法对电镀作坊产生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经监测,排放的废水中总铬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02倍、总铜超排放标准780倍、总镍超排放标准20.4倍。

  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洪伙同他人,私自开设电镀作坊,非法将含铬、铜、镍等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生产污水未经任何处理排入江河,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共同犯罪。考虑到其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合伙过程中参与经营、管理的程度较低,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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