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调整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

大律师网 2015-07-07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近日,社会劳动保障管理中心发布《关于2015年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补缴以及工伤长期待遇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

 近日,社会劳动保障管理中心发布《关于2015年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补缴以及工伤长期待遇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告了2015年三明市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及工伤长期待遇调整的相关事宜。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全省(不含厦门)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2962元(月人均4414元),其中三明市2014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087元(月人均4341元)。现就2015年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征缴、政策性补缴以及工伤长期待遇等与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关联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调整

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13242元;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执行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的,必须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工资基数调整

从2015年7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月工资基数调整为2648元。

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调整

从2015年7月1日起,工伤、生育保险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13023元,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2605元。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

从2015年7月对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如下:

(1)对2015年6月30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170.5元、1736.40元、1302.30元。
  (2)对2014年12月底前发生工伤的职工,伤残津贴月增加标准为157.20元。
  (3)对2014年12月底前发生工伤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月增加标准为78.60元。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