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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籍

大律师网 2015-10-23    100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国籍指中国国民的国籍。现时因两岸分治形成中华民国国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国国籍”一词始于190
  中国国籍指中国国民的国籍。现时因两岸分治形成中华民国国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国国籍”一词始于1909年3月28颁布日的《大清国籍条例》。以前中国只有“户籍”而无“国籍”。晚清时因应对荷属印尼华侨国籍问题而依据血统主义制定《大清国籍条例》。

  大清国籍

  第一条,凡左列人等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

  生而父为中国人者

  生于父死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

  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

  第二条,若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而生于中国地方者亦属中国国籍。其生地并无可考而在中国地方发现之弃童同。

  中华民国国籍(台湾地区适用)

  中华民国国籍,适用于中华民国管辖的即台湾、澎湖群岛、金门群岛、马祖列岛等的人士。

  中华民国的《国籍法》以“属人主义(血缘主义)为主”,“属地主义(出生地主义)为辅”。[1]  “除了高阶公务人员及公职人员以外,国人允许拥有双重国籍”。[2]  即中华民国国民加入外国国籍者,不丧失中华民国国籍,除非经内政部许可。[3]  由于此原因,所以会常常出现中华民国公民既持有中华民国护照,又持有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外国之护照。“但外籍人士加入中华民国国籍者,须先放弃原有国籍”,除非能提出因非可归责当事人事由,致无法取得丧失其原有国籍之证明并经外交机关查证属实。[4]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护照条例》规定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不得同时具有大陆地区护照。透过取得大陆地区护照而放弃台湾地区护照的名人有:林毅夫、赵玉芬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大陆地区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等的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5]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7]  (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籍法在两地实施的解释,处理当地居民的国籍问题。)但是仍然可以出生时拥有中国和外国的双重国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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