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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发垃圾广告最高罚三万

大律师网 2015-11-12    100人已阅读
导读:最新《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实行,此次《广告法》修订范围广,针对垃圾广告也作出了详细的规范,未经用户

最新《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实行,此次《广告法》修订范围广,针对垃圾广告也作出了详细的规范,未经用户同意,发骚扰垃圾广告的,依据本 法43条的法定情形,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广告法》针对垃圾广告的界定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遵循新法发广告把握三要点

  1、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广告是前提;

  2、未经同意或者获得当事人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也包括向自然人的其他场所发送广告;

  3、未经同意或者获得当事人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且在发送电子信息时应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上述电子信息不仅包括电话、短信、传真,而且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平台、应用软件等。

  违反新《广告法》处罚依据

  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规定了违反上述第四十三条规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该条明确约定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为广告主。本律师认为,这里需要明确厘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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