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广电禁传播未删减 坚持与广播电视节目同一标准!

大律师网 2017-06-04    100人已阅读
导读:不得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任何平台上以任何形式传播所谓“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及“被删片断”等节目(含镜头片断)。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播出提出进一步要求。《通知》强调,网络视听节目要坚持与广播电视节目同一标准、同一尺度。未通过审查的电视剧、电影,不得作为网络剧、网络电影上网播出。
  
  不允许在广播电视播出的节目,同样不允许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播出。禁止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传播的节目,也不得在广播电视上播出。
  

  《通知》强调,导向不正确的电视综艺节目,也不得以网络综艺节目的名义在互联网、IPTV、互联网电视上播出。不得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任何平台上以任何形式传播所谓“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及“被删片断”等节目(含镜头片断)。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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