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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探视权执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18-09-04    100人已阅读
导读:探视权是指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没有财产内容的一种探视、看望行为的权利。那么,探视权执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应该注意什么?法律如何规定?

探视权执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依此原则,当事人有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意思自治集中表现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当事人不仅可在诉讼前及诉讼中就探视权内容达成协议,而且可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调解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法院调解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过分注重调解会不会压抑当事人的权利主张从而弱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调解过程的非程序化和调解结果的个别化与要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严格执法有无矛盾?专家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⑨但也不可否认,调解制度在防止矛盾激化,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协作关系及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因此,调解仍是一些民事审判活动中的首要程序,如在离婚之诉中。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适当的调解,并可根据双方意愿制作执行和解协议书,但这种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改变执行依据的内容,特别是在探视权的执行过程中,这是因为探视权的执行具有长期性、事后性、标的模糊性、环境条件与当事人关系的特定性等特点。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包括父母双方及未成年人的意愿。二是互利原则,不能为照顾一方利益而压抑另一方利益。三是合法公平原则。

  (三)处罚、教育与实效相结合原则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2 条对依法强制执行探视权作了有关解释,即“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 强制执行”,但强制措施本身不是目的,只不过是手段。因此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中要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以说服教育做好思想工作为主,只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藏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或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才能适当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惩罚,可以单处或并处,但要注重实效。上述司法解释把强制执行解释为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既然不能对被探视者未成年子女人身行为强制执行,那么根据字面解释也就不能对子女人身行为采取拘留与罚款强制措施。因此虽对未成年子女只能进行疏导教育,但在必要时对其进行适当的训诫也未尝不可。

  (四)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原则

  美国法律规定,在允许或限制探望子女时,衡量的标准是是否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因此子女拒绝探望时,就应区别情况对待。执行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其是因本身原因还是探望者或协助义务者的原因。如系前者,可进行疏导教育,也可适当的批评,如仍不愿接受探视,就不能强制执行;如系后者就要因人而异,如可归因于探视者,就可中止探视,如可归因于协助义务人就可对协助义务人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探视,但强制措施要适当,且不能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造成影响。

  (五)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执行依据具有确定力、约束力与执行力,特别是判决更要受到既判力的约束,因此执行员不得变更执行依据的内容,这是严格执法的要求。但坚持原则与保持灵活性并不矛盾,特别是在探视权的执行过程中,如何把握当事人心理状态的特殊性、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未成年人的内在心理矛盾及人性与亲情关系的互动,就更需要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察言观色、灵活执法,协调三方之间的关系,制造和谐气氛。

行使探视权应该注意什么?

  1、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

  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必须象主张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样,主张行使探视权,要求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解决,并一同写入法律文书中,作为日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2、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

  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上门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但这种方式要因人而异,对离婚时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对矛盾大的不宜采取。这样,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带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带走子女,与其生活一定时间,以行使探视权。这种方式无论从子女健康成长,还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大到社会的文明发展和稳定来说,都有优越的一面。不管选择什么时间和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应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执行,在协商一致,相互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探望权利的实现。

  3、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应采取“带走逗留式”;对上学的子女就应在其假期或休息日进行探望等。在保障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同时,也要保障权利人行使探视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权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借口,侵犯权利人的探视权。只有采取互利原则,才能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抚养方的抚养权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

关于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婚姻法》第38 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视、关心子女或与子女短时间共同生活,可以与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时,通过探视子女,对子女进行教育,还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双方的爱,减少家庭破裂给他们造成的心灵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 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25 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26 条规定: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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