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时间条件
(1)有期徒刑已执行刑期达到1/2以上(从判决执行之日期开始计算);无期徒刑已执行刑期13年以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2)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已执行刑期达到15年以上的(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3)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如下: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三)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4)有财产刑判决,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也不能假释。
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犯罪人要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编辑: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