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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怎么办?会加重刑罚吗?

大律师网 2018-09-11    100人已阅读
导读: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会交给法院审理。在庭审阶段,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及公诉方都要出庭。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法庭上面保持沉默,拒绝认罪。那么2018年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怎么办?在我国拒不认罪会加重判刑吗?被告人据不认罪就不能减轻量刑了吗?

2018年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怎么办?

  嫌疑人拒不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辩解或沉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如果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公安机关办案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的行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也就是说,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属实,同样可以认定其犯罪,同样可以判罪量刑。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犯罪人确实违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于刑事处罚。

在我国拒不认罪会加重判刑吗?

  一、在尚未做出裁判之前,谈不上认罪态度的问题

  按照“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前,对任何人不得有罪推定,办案法官在审案时也应认为被告人是无辜的,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规则,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判决生效之后才能确定的。

  法官在判决书中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形成锁链,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而被告人拒不认罪”,“被告人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百般狡辩,拒不认罪”。依照此等表述,在质证过程中,被告人对控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即是“拒不认罪”。问题是不经质证,如何能说明证据是“铁的事实”,“确凿的证据”? 即使认定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也是质证之后的事情,如果因为被告与检察机关质证即是“不坦白”,只能说明在法官心目中,认为被告人被带上法庭即是“有罪”的,应该认罪,不应顽抗,否则怎么会将被告人与检察官质证认为是“狡辩”,抑或“态度恶劣”?这显然是有罪推定的思维,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的表述,明显是在判决作出之前就有的立场。即使“认罪态度不好”,也是终审判决生效之后的事情,而不应是判决之前。因此,在判决生效前谈“不认罪”,法官已丧失了中立立场,表现出了追诉犯罪的倾向,违背控审分离原则。

  二、应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诉讼行为视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体现

  检察官、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不仅应遵循刑法的有关规定,还应重视刑事诉讼法有关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规定,才能真正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如前文所述,“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有违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无罪推定”和审判中立等原则。因此,为了真正做到依法裁判,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目的,检察官和法官需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慎对待被告人的“不认罪”。具体而言:

  第一,检查官、法官应将被告人对指控的辩驳视为其辩护权的行使。

  对被告人不承认检察官指控的事实,对指控的证据予以辩驳,或者否认指控罪名,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申辩,检察官、法官应当视为这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体现,应予以尊重和认可。

  第二,法官和检察官不宜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辩护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既然被告人对于指控的辩驳属于辩护行为,那么在诉讼中,检察官也应尊重被告人的诉讼地位,认可被告人对其指控的辩驳是其行使辩护权的体现,不宜将其理解为“拒不认罪”,更不宜据此出具“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法官对于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也不应作为从重处罚的考虑因素,而应考虑其他情节,结合刑法规定,根据无罪推定的要求,严格恪守中立态度,根据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居中做出裁判。

被告人据不认罪就不能减轻量刑了吗?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和法官认为被告人对指控的辩驳属于“拒不认罪”,并对其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不符合诉讼职能区分的原理,有悖于控审分离、辩护权保障以及法官中立等原则。“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是建国初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审判领域的应用,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然而,随着政权的巩固和法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产生于非常时期的、体现浓烈政治需要的刑事政策已经失去其存在的正当性。为了贯彻《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司法人员应从程序的价值和人权保障等角度审慎对待被告人“不认罪”的诉讼行为,不宜再将被告人的辩护行为视为“拒不认罪”,进而“从重处罚”。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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