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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紧急避险要符合什么条件?紧急避险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大律师网 2019-01-05    100人已阅读
导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那么2019年紧急避险要符合什么条件?紧急避险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什么区别?

2019年紧急避险要符合什么条件?

  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所谓危险,是指足以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避险人却误认为危险存在,因而实行了所谓的紧急避险的,属于假想避险。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而尚未结束。紧急避险只能在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这一时间条件下进行,否则就不是紧急避险。

  (三)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根据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如果是为了保护某种非法利益,是不能成立紧急避险的。另外,如果在客观上实际使合法权益免受了某种危险可能带来的损害,但行为人并不是出于避险的意图,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图的,也不是紧急避险。

  (四)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在于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牺牲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手段转嫁风险。因此,紧急避险行为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危险的来源。如果行为人没有通过损害相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而是直接以反击手段对抗危险,那么该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抢险行为或正当防卫等行为。

  (五)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更大合法权益免受危险而牺牲较小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宜措施。尽管从总体上来说,由于它保全了较大的合法权益而有益于社会,但在局部上,由于它不可避免地要给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因此,它仍具有消极的一面。因此,刑法对紧急避险规定了特别的严格限制条件,即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紧急避险。

  (六)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对于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紧急避险的性质,这个标准应当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虽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也并非均为合法行为。因为它在原则上具有民事违法性,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它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避险者或受益者通常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所在。

  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可以从责任人引起危险和自然原因引起危险两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来说。

  (1)责任人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

  先来看一则案例。刘某驾驶小汽车在街道上正常行驶,忽然一辆摩托车从一小巷钻出飞速横穿路面向对面街道驶去,刘某急踩刹车并往右打方向盘,车辆由于惯性的作用将在街道右边行走的黄某撞伤,花去医药费6000余元。摩托车驾驶员见发生交通事故迅速逃离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摩托车驾驶员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和黄某均无责任。但摩托车驾驶员已逃逸,虽经交警部门全力追查,仍不知其姓甚名谁,是何身份,更不用说追究其肇事责任。黄某遂以自己被刘某致伤为由要求刘某赔偿其损失,刘某则据理力辩,称自己既无责任何需赔偿。双方争执不下,矛盾一度非常尖锐。后经交警部门和双方单位领导出面协调,由刘某支付黄某3000元了结此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紧急避险而引发的民事纠纷。由于引起险情发生人摩托车驾驶员的逃逸,直接导致了采取避险措施人刘某和受害人黄某间就损失承担问题的争执。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第129条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毫无疑问,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摩托车驾驶员承担,受害方无权追究避险人的民事责任。但仔细思量起来,该貌似公正的责任承担机制实则有着极不合理的弊端。

  首先,绝对强调由引起险情发生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弱化了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为受害人谋求法律救济设置了障碍。在整个事件当中,受害人一般都是非常无辜的。引起险情发生人是通过主动的行为导致了险情的发生,避险人则通过对利弊的权衡作出了避险的措施,唯独受害人,对于事件的发生没有任何思想准备,既无法逃避,也无从选择,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状态。一旦引起险情发生的人逃逸或其赔偿能力不足则受害人将自行承担后果,甚至失去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受害人因无端受害在精神上已经遭受了打击,如经济上的损失亦无法得以弥补显然对其是极为不公的。

  其次,过分强调由引起险情发生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强化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从而加大了受害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和难度。受害人不仅要证明自己的受损后果和自己被避险人采取避险措施导致自己受损的事实,还需证明引发险情人具有过错行为的事实,若其中任一环节有失,则受害人很有可能只得忍气吞下因紧急避险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受害人作为弱者的客观地位非但没有通过法律的途径加以改观,反而陷入更加不利之境地。

  (2)自然原因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鉴于自然原因引起危险的特殊性,显然受害方无从对自然因素追究什么责任,这对受害方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另外,应注意到危险的发生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如在法律上对紧急避险人苛之以较严格的责任则将对应付突发险情,排险减损带来严重影响。

  2、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它要求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造成了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有罪过。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少数情况下是间接故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什么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 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全取其轻,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5. 实施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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