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妨碍公务罪中的造成严重,这里的严重后果,不仅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造成重大的伤害,还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国家工作人员的行动失败,而后产生的其他附带严重后果。
例如,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一个行为,数个罪名,想象竞合)。 这些行为后果都是属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例如,当国家公务人员在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行为人(不是拐卖等人员)运用暴力等手段阻止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导致解救行动失败,并且别拐卖的妇女、儿童身体受到了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的,这也是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xxxx年8月12日,本人执行公务期间,赵XX与本人产生纠纷,赵XX将本人打成轻伤。事件发生后,赵XX于xxxx年12月向公安机关自首,现本案已移送到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赵XX被羁押在大理市看守所。
事故发生后,赵XX的家人非常重视,当即替赵XX支付了受害者医疗费15200.00元元,其后又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进一步赔偿事宜,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35000.00元。
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赵XX家庭也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微薄的农业种植和进城务工。这种困难情况下,赵XX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其亲人也需要他的工作收入扶助;赵XX的故意伤害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
因此,本人对赵××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赵××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撤案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给予赵××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本案予以撤案。
此致
XX市公安局XX市人民检察院
受害者:李XX
xxxx年xx月xx日
(编辑:Saku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