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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哪些情况可以单独提出申请行政赔偿?法律中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19-04-01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近年来,与行政赔偿有关的问题越来越多,引起了公民越来越高的重视。行政赔偿指国家的行政机关给我国公民带来一定的损失,从而进行赔偿的规定。那么,哪些情况可以单独提出申请行政赔偿?法律中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有哪些?如何申请行政赔偿?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介绍有关于行政赔偿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哪些情况可以单独提出申请行政赔偿?

  1、争议双方对行使职权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争议,只是对行政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

  2、行使职权的行为已经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已经被撤销、变更,但复议机关还没对行政赔偿问题作出裁决,或受害人对复议机关的赔偿裁决不服的。

  3、行使职权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决确认为违法,或已被法院判决撤销,判决生效后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

  4、行使职权的行为为终局裁决机关所为,该行为的合法性已不得争议,受害人对于赔偿仍有异议的。

  5、受害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提出赔偿请求,而无意对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法律中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有哪些?

  1、请求人必须具有请示权

  请求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张赔偿的权利。因此无请求权人不能主张赔偿。一般来说,请求权人就是其全法权益遭到迫害的直接承受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有请求权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赔偿,有请求权的法人或基他组织终止时,继续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2、赔偿请求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

  赔偿义务机关是代替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受害人请求赔偿时,首先要明确谁是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组织;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组织或个人的委托行政机关;复议决定加重了侵害的复议机关等。当有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除上述赔偿义务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未经法律授权秒得接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3、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否则,请求不能成立。

  4、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赔偿请求权,并非无限制地永远保护,而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如果请求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则在程序上丧失了要求法院强制义务机关履行义务的权利。当然如果在时效届满的情况下,权利人仍提出要求,而义务人愿主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受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是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权即予消灭,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

如何申请行政赔偿?

  1、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

  (1) 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赔规定》第4条)

  (2) 在满足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三)(四)(五)和第四条第(四)项的条件时,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考生务必亲自动手总结一下这几项!)

  (3) 法律规定为行政终局裁决的,且被确认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直接起诉。

  (4) 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被法院确定违法,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另提出行政赔偿问题。

  2、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的

  (1) 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行政复议法》第29条)

  (2) 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的:法院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行赔规定》第28条)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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