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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河南洛阳民警依法行政拘留一名寻衅滋事者 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大律师网 2019-04-10    100人已阅读
导读:因不满被交警贴罚单,男子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公然在网上辱骂、诋毁交警,李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7天。那么,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解答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基本案情

  因不满被交警贴罚单,男子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公然在网上辱骂、诋毁交警,2018年6月30日,李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7天。

  据了解,2018年6月14日,洛阳金谷交巡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网友在朋友圈发图文辱骂交警,言辞污秽不堪。金谷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对该案进行受理调查,最终确定了违法行为人李某。

  经查,2018年6月13日18时许,李某违规将车停在八一北路快车道上,金谷交巡警依法对其进行罚款。之后,李某便心怀怨恨,通过网络辱骂交警以泄私愤。

  2018年6月30日10时左右,民警将违法行为人李某成功抓获。讯问中,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李某被金谷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七天。

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以下是寻衅滋事的认定:

  (一)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二)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三)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四)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

  (一)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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