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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葫芦娃爷爷被整容 侵犯著作权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大律师网 2019-04-26    100人已阅读
导读:据报道公号发文并配有葫芦娃爷爷“整容”后的图片,称“就连爷爷都去做了抗衰项目,眼角细纹不见了。”记者4月23日获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简称美影厂)将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创意公司)起诉至法院,称文章侵犯了美影厂著作权,索赔10万元。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那么,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据报道公号发文并配有葫芦娃爷爷“整容”后的图片,称“就连爷爷都去做了抗衰项目,眼角细纹不见了。”记者4月23日获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简称美影厂)将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创意公司)起诉至法院,称文章侵犯了美影厂著作权,索赔10万元。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

  美影厂诉称,原告原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2015年12月30日更名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系“葫芦娃”著作权人。“葫芦娃”是国内外熟知的经典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以该卡通形象摄制的动画片《葫芦兄弟》电影亦在社会公众中广为流传,具有极高知名度及美誉度。

  原告发现,被告于2017年6月5日在其官方微信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哆啦A梦做填充、葫芦娃爷爷去鱼尾纹,动漫人物都整容了你还怕啥呢”的文章,文章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葫芦兄弟和爷爷的卡通形象,并在图片上方特意标明“《葫芦娃》中的七兄弟各个也从面部扁平干瘪的小伙砸填充成了面部饱满的美少年,貌似还打了美白针”“就连爷爷都去做了抗衰项目,虽然还有抬头纹,但眼角细纹不见啦,效果还不错哦”。原告认为,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上述作品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经济损失。

  原告称,被告利用原告合法享有的著作权作品非法牟利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故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庭审上被告称,目前已经删除9幅图片,不承认侵权行为。被告认为发文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公众号没有主观恶意,没有盈利目的。“公众并不会相信葫芦娃有美白效果,我们是评论性的使用,我方引用涉案图片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戏谑、开玩笑的目的。”

  目前在网络上,该文仍能被找到。记者看到,文章先是罗列了整容女星,称“不光追求变美的人越来越多,就连动画片主人公都在慢慢‘变脸’。”后列举了大头儿子等动画片人物在翻拍中的造型变化,其中用了很多“半永久纹眉”、“美瞳线”、“打美白针”等整容词汇。

  双方分别坚持诉讼请求和辩论意见,均接受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侵犯著作权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适用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第一,侵权行为使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或传便损害事实的发生。

  第三,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第四,行为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民事责任形式

  (1)停止侵害。为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扩大损害后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例如,根据受伤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出版侵权图书的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对已出版的图书应当收回、封存、销毁。

  (2)消除影响。侵权人承担这项责任,应采取有效方式,说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3)公开赔礼道歉。即应当是以可使公众了解的方式。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人表示歉意。

  (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以自己的财产抵偿,弥补自己的行为给受需人造成的损害。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不允许获得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金。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不誉等和有限的经济赔偿。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所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表现:

  1、侵犯著作权罪。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第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第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像。第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对于上述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新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

  1、选用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行政行罚实施办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2、行政责任形式

  (1)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先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这种处罚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权人不能继续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营利,但没有触及侵权人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获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权人已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单独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适的。

  (3)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将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缴国库。这种处罚形式是前一种处罚形式的补充,二者结合起来可使侵权人一无所有。

  (4)没收侵权复制品。为防止侵权人将是否制作出来的侵权复制品发行,继续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有必要没收侵权复制品。

  (5)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对那些本可能继续侵权的侵权人,为从根本上消除其继续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没收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设备。

  (6)罚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罚款1000元至5万元。对其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罚款一万至10万元或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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