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且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6)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7)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2、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4)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5)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3、特殊情况。
(1)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2)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3)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4)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其它特殊情况。
国家对于生二胎主要的补助是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根据生育者个人的工资和各地的补贴政策而定,所以说每个地区的补助标准是不一样的,主要补贴以下几个方面: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指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注:假期天数,各地区细则规定不同,以各地区为准。)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1、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照片两张。如属未婚生育或未婚收养者,持宝宝出生证或宝宝收养证
2、夫妻双方到各自的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领取一胎婚育证明,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盖章。
3、带着所有证件及怀孕的医院诊断证明到女方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
4、宝宝出生后带着一胎准生证到医院登记,医院给个出生证明,宝宝姓名取好后拿着证明到计生部门登记,计生部门会给医院出生证明,带双方的着户口本、身份证及证明到公安局办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