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机动车驾驶人追偿。
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三种情形为:
(一)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 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可见,并未包括肇事逃逸情形。
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主张追偿权当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之所以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三种情形规定为保险公司可行使追偿权,是因为此类情形均为违法驾车导致交通事故。此三种情形下,明显开启了不安全的危险源,驾车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和概率增大,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符合保险法的近因原则。而肇事逃逸行为虽然可恶可恨,但毕竟发生在事故之后,并未增加驾车的危险性,驾驶行为也不必然违法。因此,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之原则,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才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这个对价,则不得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3、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