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等;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据
结婚证,如结婚证遗失,应有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三、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据
1、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的证据;
2、现役军人离婚的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四、有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证据
1、子女情况证明,如子女医学出生证明、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明、在校学习证明等证明子女具体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生活状况等;若非婚生的,提供医学出生证明、亲子鉴定资料等;若养子女的,应提供收养相关证据,包括收养协议、收养公证书、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证明及户口簿等;
2、必须提供家庭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据,包括财产来源、取得的时间,双方经济收入、储蓄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还必须提供有关证据,或无利害关系的证明;
3、对必须用共有财产偿还的债务,应提供有关证据;夫妻一方对债务有异议的,另一方应提供债务用途的证据;
4、现有住房的情况,包括房屋性质(公房、私房或其他形式所有权的房屋)、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
提供证据应列出证据目录及证据清单,证据清单要写明:证据名称、来源、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和所要证明的内容。
起诉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1、起诉状原件(份数为被告人数+2份)
起诉状中需明确诉求“解除婚姻关系”;有子女的,须明确子女归何方抚养;请求法院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较多时,请在诉状后附上财产清单并确认标的
2、婚姻关系证明
结婚证复印件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
起诉解除事实婚姻的,请提交社区工作站及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离婚双方在1994年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
曾起诉请求离婚,未获法院判决支持的,请提交盖有生效章的判决书复印件
3、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南昌市居住证、户口本、护照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人口信息科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社区工作站及街道办事处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今一直居住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地,已居住满一年
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①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证明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证据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单面复印并整理成册,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6、证据材料清单
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
7、送达地址确认书
为便于您的案件及时送达,请详细填写当事人所有地址及联系电话
意见书
提交意见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你院××××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号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人因……(写明理由),无法出庭参加××××年××月××日调解。
书面意见:
……
(以上写明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置等意见)
此致
××××人民法院
提交意见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制定,供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用。
2.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