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要求行为人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后果出现,那么何为严重后果,或者说需有怎样的后果检察机关才会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进行立案呢。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三)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四)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一)主体不同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只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虽不是国家机关人员,但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却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犯罪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
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环境监管活动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却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三)客观表现形式不同
环境监管失职罪往往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环境监管职责;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四)侵犯的客体不同
环境监管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