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被确定无效,意味着其无自始、当然无效的,从订立的时起,就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有关合同条款,对双方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从另一角度来说,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有关劳动报酬等方面内容视为没有约定,或者说约定不明。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立法本义,对劳动报酬没有约定或者说约定不明的,应同工同酬,即按照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确定劳动报酬。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的法理所在。
劳动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劳动报酬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低于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应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欺诈应具备两个构成要件:
(1)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2)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如对学历、工作经历等有特定要求,应在招聘时明确告知。
只有当劳动者故意隐瞒自己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对公司录用有重大影响,进而作出录用该劳动者的行为,才构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由此签订的劳动合同才属无效。可见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