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是相对于“动产”而言的,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那么不动产纠纷指的是与不动产、不动产的物权相关的纠纷,包括所有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等。 2、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一般指金钱、有价值的物品等。 3、不动产一般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1、一般时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的诉讼时效,通常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3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特别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长时效:指《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